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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号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3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云发[2005]16号)精神,规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创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由我省开发生产并具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并能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定期发布制度。
第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省级各部门、各州(市)政府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外资、外资控股企业除外)均可自愿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权益状况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1.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
2.产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
3.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4.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食品、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六)满足以上条件且列入国家或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产品、获国家或我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国家或我省新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将优先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
第八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若有修改,在每年发布的认定申报通知中一并发布)。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关于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的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交财务状况说明材料。
(七)提供能证明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方面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名牌产品证书、驰名商标证书、著名商标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评价意见等有效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须经所在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提交的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学技术厅。省属单位的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一)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三)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并对其报告负责,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认定机构的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财政厅颁发“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产品编入《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 《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续展一次。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结果及认定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复核,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情况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调查或组织复核,并反馈调查和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组织认定部门应当撤消该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二)认定机构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申请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由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已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可由生产单位直接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同时列入《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产品名称/型号:
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事业单位登记状况: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含邮编):
推荐部门: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九年
一、 自主创新产品主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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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类别 |
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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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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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品经济效益 |
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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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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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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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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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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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用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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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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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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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功能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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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描述 |
核心技术:
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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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掌握核心技术 □突破关键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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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来源 |
□国家计划 □省计划 □州(市)计划 □自行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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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来源(1) |
□国外技术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 □自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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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来源(2) |
国家计划
省级计划
其他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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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形式 |
□独立开发 □合作开发 □引进消化吸收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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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
1、本单位独立开发,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
2、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联合拥有技术所有权
3、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本单位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
4、由外单位技术转让,本单位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
5、由外单位技术许可,本单位拥有技术使用权,但无所有权
6、本单位与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协议合作生产
7、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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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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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
新水平 |
知识产权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掌握核心技术 □突破关键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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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 |
□首创 □重大改进 □替代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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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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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度 |
□产品样机(样品 )□小批量生产 □批量(规模)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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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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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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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采标情况 |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 □部颁标准 □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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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具体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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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包括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含申报国际专利情况) |
类别 |
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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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品牌
拥有情况 |
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时间 |
名牌授予部门 |
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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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奖情况 |
年度 |
获奖类别 |
获奖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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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 |
□是(其中:□国家 □省级 认定日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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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项目产品 |
□是(其中:□国家 □省级 认定日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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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创新水平的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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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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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第三方测试结果说明 |
检测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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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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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状
况 |
单位经济类型(含股比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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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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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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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园区 |
□国家级高新区 □省级高新区 □省级经开区 □省级工业园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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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特色产业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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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单位经济效益情况 |
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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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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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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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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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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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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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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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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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参与制定国家或
行业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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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承诺:特此声明在此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及附件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 名: 日 期: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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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科技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州(市)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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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单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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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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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一览表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具体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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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普通装订成册。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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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关于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的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交财务状况说明材料。
(七)提供能证明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方面的相关材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名牌产品证书、驰名商标证书、著名商标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评价意见等有效证明。 |
主题词:科技 规范性文件△ 认定 办法 公告
报:科技部。
送:省法制办。
发:省属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州(市)
科技局,各州(市)财政局,昆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厅
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09年3月26日 印发
打印:李俊妍 校对:李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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